平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鲁0124民初1320号
原告:广东愉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广东省。
委派代表:宿大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198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广东愉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工作人员。
被告:丁某某,男,198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求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被告共还款八期,还款本金为23333.36元,支付管理费2450元,综合费8568元。
本院认为,本案借贷纠纷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应当适用当时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原告受让的中兴飞贷对被告丁某某的债权合法有效。其要求被告归还本金46666.64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按46666.6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5%计算,从2018年5月28日开始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支付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丁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广东愉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金46666.64元及利息(以46666.6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5%计算,从2018年5月28日开始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3元,由被告丁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赵新丽
法官助理崔婷婷
书记员李红红
2021-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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