蛟河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吉0281刑初346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男,1964年11月16日出生于吉林省蛟河市,住蛟河市。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沈红梅
书记员 王冬梅
2021-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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