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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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甘1102刑初125号

公诉机关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汉族,甘肃省定西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定西市。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1年4月23日被定西市xx局安定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4月26日被定西市xx局安定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8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8日,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XXXX号“望龙”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从定西市安定区香泉回族镇东寨村村委会到东寨村南坡社自己家中,又从自己家中出发沿定渭公路行驶至安定区香泉派出所被当场查获。经鉴定,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达213.7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物品清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人证言、被告人李某的供述、鉴定意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3.7mg/100ml,且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李某血液乙醇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认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判处拘役三个月,依法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李某犯罪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姚文婷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李其蔓
 
 

2021-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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