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
(2021)渝0105民特522号
申请人:卲某,男,194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申请人:路某,女,194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诉讼代理人:卲吉群,女,系路某女儿。
经审理查明,卲某、路某是夫妻,二人生育有子女卲吉群、邵吉能、邵吉玲、邵红英。路某的父母已去世。
2021年8月3日,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经本院委托作出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1.被鉴定人路某诊断为重度器质性智能损害;2.被鉴定人路某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路某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已由具备相应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予以支持,相应鉴定意见合法有效应予采纳,故卲某提出的申请有事实根据,应当认定路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卲某系路某的丈夫,有意愿且有能力担任路某的监护人,由其担任监护人符合路某的利益,本院依法指定卲某为路某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路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卲某为路某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李 韶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熊文艺
2021-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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