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某某盗窃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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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巴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盗窃罪

(2021)陕0728刑初55号

公诉机关镇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覃某某,男。2017年3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镇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8年3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2018年12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镇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10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镇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20年10月4日刑满释放。2021年5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ZBXGAJ刑事拘留,5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镇巴县看守所。

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另查明,2019年10月23日,覃某某因犯盗窃罪被镇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20年10月4日刑满释放。
认定上述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起诉意见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说明,指认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物证照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被告人覃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私密窃取他人财物16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覃某某犯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及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覃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但其刑满释放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覃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1年5月17日起至2023年5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覃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6000元,上交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周晓慧
法官助理杨家勇
书记员王娟

2021-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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