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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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开设赌场罪

(2021)沪0104刑初58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某,男,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昆山市,暂住江苏省昆山市。
辩护人叶竹影,上海市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一致,并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周某某、骆某某、刘某1、葛某某、曾某、林某某、刘2等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赌博页面截图、微信聊天记录、上分明细及考勤表,证明被告人沈某为赌博应用程序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从中非法牟利的事实。
2.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证明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沈某的到案情况。
3.被告人沈某的供述,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明知是赌博应用程序而与他人结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辩护人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200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沈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蒋骅
人民陪审员许翠梅
人民陪审员汤成龙
法官助理黄姣蛟
书记员宗珲

2021-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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