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盗窃罪
(2021)沪7101刑初245号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叶某,女,1989年8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叶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叶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乔淑葳
法官助理冷思伦
书记员管晓婷
2021-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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