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撤销婚姻纠纷
(2021)吉0194民初1984号
原告:吴某,女,199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玲,吉林茂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肖,吉林茂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廉某,男,199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21年5月21日登记结婚。原告在登记后发现被告服用依非韦仑、拉米夫定、替诺福韦等治疗艾滋病的药物。经询问,被告告知原告其患病的事实。
另查明,被告廉某于2018年7月5日经检测为HIV阳性,且为确诊病例。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微信聊天记录、疾病确诊记录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夫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若未告知的,为可撤销婚姻,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而被告廉某所患疾病属于法定不宜结婚的重大疾病。被告廉某未尽如实告知义务,影响了吴某结婚的真实意思,且廉某所患疾病必然会影响正常的夫妻生活,故对原告吴某要求撤销与廉某的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原告吴某与被告廉某的婚姻关系。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廉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郑洪波
法官助理韩志键
书记员刘爽
2021-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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