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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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内0526刑初236号

公诉机关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齐某某,男,1977年4月8日出生于内蒙古通辽市,蒙古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齐某某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陈光飞
书记员范明伟

2021-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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