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盗窃罪
(2021)甘0902刑初333号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田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田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本案赃物追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田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七千二百元。(已缴纳)
二、侦查机关扣押并移送本院的作案工具车钥匙一把,依法予以没收,随案存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美玲
法官助理 徐芳
书记员 黄亚萍
2021-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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