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霍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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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2021)甘0702民初6065号

原告:张某,女,196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无业,住张掖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霍某,男,1962年5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公民身份号码:×××。    
第三人:白某,男,196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甘州。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2月25日,被告向第三人百万军借款,并出具金额为20000元的借条一张,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逾期承担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并上浮60%的四倍银行贷款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能按约偿还,经第三人多次催要被告未能偿还。2016年,被告为第三人百万军装修粉刷房屋工程款为5000元,双方一直未结算。之后,第三人一直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一直未能偿还。2021年6月15日,原告与第三人达成债权转让协议,第三人将对被告享有的债权转让给原告,并通过邮寄方式向被告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被告于2021年6月18日予以签收。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因而成讼。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债权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前提下,合同权利方将其依据合同享有的债权通过协议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就原合同债权的转让而订立的合同,即为债权转让合同。债权转让的条件之一是存在有效的债权。债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原合同权利义务具体内容并未改变,只是权利义务主体发生了变化。本案中,原告与第三人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第三人将对被告享有的债权转让给原告,并将债权转让的情况向被告进行了通知,被告应当向原告履行义务。同时,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本案中,被告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对第三人的抗辩可以向原告主张。被告在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期间,被告为第三人房屋装修粉刷产生第三人欠被告债务5000元,第三人主张该债务抵顶了借款利息,被告不予认可认为应抵顶借款本金。对此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抗辩要求该笔债务抵顶原告主张债务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采信。故原告部分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辩解借款10000元,书写了20000元借条并在支付借款时扣除了1000元利息的理由,无证据证实,依法不予采信。被告辩解债务已超过诉讼时效,但庭审中又陈述第三人不间断的向其索要借款,依法诉讼时效存在中断情形,故该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采信。    
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霍某偿还原告张某债权转让款15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霍某负担。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直接给付原告,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斌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子龙
  

书记员王超
 

2021-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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