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1与王某某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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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

(2021)沪0110民特1225号

申请人:周某1,男,194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申请人:王某某,女,1942年2月19日出生。
代理人:周2(系被申请人之子),男,196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呼玛二村XXX号XXX室。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王某某,女,194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控江三村XXX号XXX室。周某1与王某某系夫妻。王某某于1997年初次脑梗,之后又数次脑梗,经手术治疗后生活不能自理,需人照顾。现申请人周某1诉至本院,提出如上申请请求。
审理中,本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王某某的精神状态和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王某某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2、被鉴定人王某某目前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王某某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目前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此节事实有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的鉴定意见书为证,故申请人周某1申请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请求,应予支持。周某1系王某某的丈夫,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担任王某某的监护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王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周某1为王某某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张青
法官助理林摇雪
书记员李雪朱吟

2021-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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