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福诈骗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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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诈骗罪

(2021)粤0307刑初1461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某福,男,196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因本案于2020年12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辩护人达小叶,广东大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被害人肖某某与丈夫伍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家名为“深圳市佳倩服装有限公司”的服装加工厂。2016年8月3日,被告人石某福经人介绍与肖某某、伍某某结识,被告人石某福称有一单生产女装弹力裤3.2万条需要,双方在深圳市龙岗区某餐厅签订合同,约定由肖某某、伍某某委托石某福代购面料生产女装弹力裤3.2万条,再销售给石某福。
合同签订以后,肖某某用其名下的工商银行卡分三笔于同年8月5日、8月11日、8月12日分别转账20000元、50000元、30000元至石某福的银行账号。石某福在收到上述款项后,并未用于订购面料,而是将款项用于支付前妻及子女生活费、归还前期欠款等于当日或次日即消费完毕,同时以各种理由拖延,拒不向肖某某、伍某某交付面料或退款。
2017年3月29日,石某福通过微信归还伍某某8000元。2019年上半年始,石某福不再接听肖某某、伍某某电话并拒绝回复二人微信。
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
2.立案决定书。
3.抓获经过。
4.人口信息。
5.合同。约定被害人方某经销,被害人方委托被告人代购面料等。
6.银行交易明细。肖某某分三次转10万元给石某福,第一笔转账为合同签订的第三天。
7.石某福银行交易明细。石某福收到第一笔2万元后转给1万给前妻张某、4000元给邹某琳、3000元给朴某雄,一天之内花费完毕。收到第二笔5万元后转给邹某琳22000元,转账1万元,取现1万元。收到第三笔3万元后,转给周某超39500元,在次日将钱花完。
8.微信转账记录。石某福于2017年3月29日归还伍某某8000元。
9.证人邹某琳证实其以前跟石某福是男女朋友关系,2015年跟石某福在一起,2017年5月份左右就分手,分手之后就基本没有联系了。石某福是浙江宁波人,1967年出生,50多岁,身份证号码其不知道,身高约175厘米,中等身材,他的联系方式其在2017年分手后就删掉了。2016年的25200元转账都是其本人操作的,那时候其们还是男女朋友,他转给其26000元是给其还其的信用卡,接着其的信用卡有钱后其就又把25200元转回给他了,其和他没有其他任何债务关系。2016年前后石某福的工作情况其知道一点。石某福主要做服装加工业务中间商,客户下服装需求订单后,他再找服装厂做好,最后交给客户,以中间获取差价。收十万块买面料的事其曾听他随口提了一次,具体情况其不清楚,石某福的生意其基本不参与,他不和其说的事情其也不知道,有事他想起什么说给其听其才知道。10万元应该是买了一部分面料,还有一部分他开销还债用完了。其不知道石某福找何人买的面料,这些都是石某福跟其提了一点,其还有点印象,但具体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和谁交易,其没有参与也不了解,其也没有管那么多。
10.证人朴某雄证实其认识石某福,其们是同行,都是服装加工中间商,就是客户找其们下单,其们找服装加工厂做订单,赚中间费。石某福于2016年8月5日转账的3000元其有收到。其帮他介绍过客户,按照其们这一行的行规,他就要给其一笔佣金,这三千元就是石某福给其的佣金。其不清楚石某福和他人商业合作的情况,其们这一行各人的客户和渠道一般都不同,做不了的客户订单,就会介绍有渠道的同行来做。其不知道石某福收10万元买服装面料的事。其不清楚石某福跟他人签订3.2万条女装弹力裤的事。
11.证人邱某宝证实其认识石某福,其们是老乡,是认识很多年的朋友,但是这十多年没怎么联系了。石某福于2016年8月12日转账5000元给其账户,是他还给其的钱。十几年前石某福找其借了10多万元,之后每年陆陆续续还一点给其,现在已经还清了。其不清楚石某福跟他人商业合作的情况,只知道他是业务员,经常帮别人厂家或公司找业务,主要是服装方面,这些年其们很少联系,因为他欠其的钱,一直在躲着其,其他的其就不清楚了。其不知道石某福收取10万元买面料的事情。
12.证人周某超证实其不清楚石某福说的那单成都监狱定制女装弹力裤的下单人是何人,这单女装弹力裤面料的来源听石某福说过一次,好像是一个福建人提供的,其不认识。订单具体时间太久其不记得了,应该是2014年至2015年左右其曾经听石某福提起过一单女装弹力裤的订单,但是订单量没有这么多,大约只有7、8万条左右。好像是四川绵阳的一家监狱加工的。其他的就没印象了。后来好像监狱做出来的弹力裤订单一部分,石某福没给钱,监狱就把那批货卖给别人了。其他的其就不知道了。
13.被害人肖某某陈述2016年7月其和其老公开了服装厂,一个朋友介绍石某福找其们谈生意,双方签订了服装加工合同,他说他认识很多面料供应商,但是手上没钱,找其们借十万买面料后找其们加工,等加工好了他和他客户一起来提货时,把服装加工费和这笔十万元借款一起给其们。其们同意后就用其的银行卡给他转了10万元,后来石某福一直没有提供面料给其们,其们找他要钱他一直拖延。后来转了8000元给其们。其们一直都有电话和微信联系这些钱的事,大约2019年上半年开始其们联系不上对方了,电话不接,微信也不回,其们就报警了。十万元借款没有借条,只有口头协议。
14.被害人伍某某陈述2016年8月经朋友介绍认识石某福,他拿了一个裤子的样板给其看,谈好30元一条加工费,一共32000条,其只负责加工,面料由石某福向其提供,然后其就加工成裤子给他。签完合同三五天后,石某福找到其说他不够钱买面料,让其借十万给他,其想着这单利润很大,就借给他了。后来石某福迟迟不给面料,其没办法交货,所以去找石某福还钱不做这个合同了,当时还报警了,警察给其们协调签了补充协议。合同写的乙方某经销意思是其自己买面料、自己加工、自己卖,合同写着乙方委托甲方代购面料,没有这回事,其只负责加工,“面料定金总额….各赔对方五万元”那句话是石某福写的,其就写了个同意。
15.被告人石某福供述2016年其认识了伍某某,然后其们打算合作,流程是其和他签订成衣合同,然后他把成衣做好卖给其。因为其和面料供应商比较熟,伍某某委托其帮他去进面料,然后他通过他老婆肖某某给其打了三笔一共十万元,然后其找了一家厂去给他下订单,其和伍某某约好他先给30%的定金,然后其给他订面料,但他只给了其10万元,剩下的没有打给其。但其已经把这些钱拿去订面料了,这十万元被面料厂没收了,那家订面料的工厂其不记得了,也没有联系方式,合同其找不到了。其后来有退给他8000元。因为补充协议里写了如果他把30%定金给到其,就各赔偿对方5万,所以其就先还了他8000元,还欠他42000元。后来其手机停机了所以对方联系不到其。
“面料定金总额30%打入其账上的基础上,本月25日发货3-5吨于佳倩服饰公司面料,若双方做不到,各赔对方5万元人民币”是其写的,这是一个对赌协议,意思是乙方要给其面料定金总额30%,其才能发货给甲方,如果谁做不到就赔对方五万。
张某是其的妻子、邹某琳是其当时的女朋友,周某超是个面料商、朴某雄是其的一个客户。其将钱给张某是用于支付小孩抚养费和生活费,给邹某琳是支付生活费。
16.辨认笔录。被害人肖某某、伍某某辨认出被告人石某福。
以上证据均经法庭质证核实、来源合法、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福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石某福否认犯罪,辩护人主张被告人石某福不构成犯罪,本院不予采纳。被害人与被告人石某福签订合同,系由被害人加工被告人指定的服装,委托石某福采购面料,被告人石某福收取面料定金后,未将款项用于购买面料或合同用途,而是擅自挪作他用,占为己有,之后仅归还部分款项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石某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17日起至2022年3月16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依法向被告人石某福追缴剩余赃款人民币九万二千元退还给被害人肖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苏晓东
人民陪审员刘桂华
人民陪审员林俊钦
书记员李裕淇

2021-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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