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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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诈骗罪

(2021)沪0104刑初71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汉族,户籍地贵州省。
辩护人徐杰,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21)5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本案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2日起至2022年8月1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陈某退赔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彭涛
法官助理陈涛
书记员宗珲

2021-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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