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辽0111刑初282号
公诉机关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纪某某,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1月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丽君,辽宁沈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主动缴纳罚金,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判决如下:
被告人纪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到沈阳市苏家屯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科报到)。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智博
书记员尹金金
2021-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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