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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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甸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吉0282民初2726号

原告:刘某,女,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桦甸市,现住吉林省桦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桦甸市桦郊乡法律服务所。;;    
被告:赵某,男,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磐石市,其他信息不详。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12日,赵某向刘某借款4万元,约定借款期限至2017年2月末。几日后,赵某又向刘某借款1万元。借款到期后,经刘某催要,赵某未偿还5万元借款本金。    

本院认为,赵某向刘某借款,刘某提供了借款,双方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赵某未按约定还款,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刘某借款本金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被告赵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厉成海
书记员    艾书亦
 

2021-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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