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甸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2021)吉0282民初2664号
原告:田某,住吉林省桦甸市。
被告:胡某,住吉林省桦甸市。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4日,胡某向田某的手机发送短信称:“田哥,你偏往死路给我吗一个赌博我还该你四千多块钱儿至于起诉吗,我妈刚住院回来我现在也没有办法手里是真的没有钱如果我妈没有病的话,就你这点钱我早就给你了我也不是放赖的人,我想放赖之前就不会给你钱了如果你想往死路比我,那就随便吧”,田某回复:“你自己想想看,我要是没病,就你。就你这么理直气壮的满嘴胡话。我能让你吗?废话就不要说了,说多了生气。法院见”。2021年3月21日,田某以胡某于2015年向其借款1万元并出具借条的事实书写了起诉状,后向本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受理。该案诉讼过程中,胡某承认其出具1万元借条的事实,但主张该款系赌博欠款,其已经分三次给付田某合计10100元,田某对还款事实无异议,但主张偿还的不是该案中主张的借款,而是其他债务。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作出(2021)吉0282民初1129号民事判决,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并根据胡某的还款数额、还款时间和按双方约定计算的利息等事实,判决胡某偿还田某借款1643.23元及利息。田某不服上述判决提出上诉,并在二审中提交了本案中的证据(短信截图和其本人记载的欠账明细),二审对该证据未予认定,并于2021年7月20日作出(2021)吉02民终156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上事实有田某提交的短信截图,本院(2021)吉0282民初1129号民事判决书、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吉02民终1562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田某向本院提起诉讼之前,胡某虽在短信中承认其尚欠田某4000多元,但其主张系赌博欠款,并未承认其所述的4000多元是拖欠的种子化肥款,与其在本院(2021)吉0282民初1129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主张的款项性质一致。按照常理,数笔欠款对于同一债务人应统一结算,债权人也应同时提出主张,田某在回复短信时并未明确尚欠款项数额并非4000多元而是还有额外的1万元借款,其向本院起诉胡某偿还1万元借款及利息时,也没有提出关于种子化肥款的诉讼主张,反而是在另一案件审理终结后,以另一案件在二审中提交的证据再行提出主张,本院无法确信其主张的真实性。因此,田某不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其与胡某之间存在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其要求胡某给付种子化肥款4500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田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由田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庞玉占
书记员 张梦茹
2021-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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