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飞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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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021)湘0503刑初331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飞,男,1993年9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武冈市,汉族,专科文化,无业,住武冈市邓家铺镇。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2月8日被邵阳市某某局大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杨思思,邵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飞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杜某飞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飞的辩护人相关辩护观点,本院予以采纳。据此,对被告人杜某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飞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1年2月8日起至2021年11月7日止。罚金限被告人杜某飞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谭成家
代理书记员罗梅超

2021-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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