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诈骗罪
(2021)湘0503刑初118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某甲,女,1991年9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邵阳县,住邵阳市大祥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2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监视居住,同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
一、2021年2月5日,被告人邓某甲为筹集网络赌博资金,在被害人邓某乙位于邵阳市大祥区火车南站附近的融亿盛店内,以代还信用卡为由,骗取邓某乙向中国光大银行储蓄卡转账14万元,谎称一小时内归还。在收到该14万元后,邓某甲立即将其充值到名为“彩Ⅱ”的赌博平台用于赌博下注并亏损。次日,邓某乙报警并将邓某甲扭送至派出所。2021年3月11日,邓某甲家属代为退赔邓某乙14万元,取得其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害人邓某乙的陈述、证人邓某丙的证言、到案经过、谅解书、赌博平台、微信截图、被告人邓某甲的供述与编辑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2021年6月5日,被告人邓某甲为偿还他人债务,在被害人陈某位于邵阳市大祥区红星社区门面内,以代还信用卡为由骗取陈某向中国工商银行卡先后转账15000元,谎称一小时后归还。在陈某转钱后,邓某甲现退回了陈某430元,后立即将14500元转给他人。陈某发现后要求邓某甲偿还,邓某甲则只退还了500元,其余无力偿还,陈某立即报警。次日,邓某甲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陈某1407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害人陈某的陈述、到案经过、领条、提取笔录、被告人邓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邓某甲的家属代为退赔被害人损失,邓某甲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邓某甲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邓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上缴国库。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1年6月6日起至2024年4月30日止。罚金限被告人邓某甲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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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何利华
人民陪审员周峰
人民陪审员张维
法官助理刘慧隆
代理书记员郑诗雨
2021-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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