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与乔某等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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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

(2021)京0108民特751号

申请人:梁某,男,196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申请人:宋某,女,195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代理人:乔某,宋某之子,住北京市丰田区。

经审理查明:梁某与宋某于2003年12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乔某系宋某与其前夫之子。2021年6月24日,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宋某被诊断为阿尔茨海默病(后部变异型),精神障碍。2021年8月5日,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宋某被诊断为阿尔茨海默病(重度)。经梁某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对宋某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2021年8月24日该鉴定机构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宋某患有阿尔茨海默病(重度),因病所致,其社会功能丧失,不能参与民事活动,不能进行有效的言语交流,不能自主做出主、客观一致的真实意思表达,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根据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宋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梁某作为宋某之夫,具备监护能力,宋某之子乔某亦同意梁某作为宋某的监护人,鉴于此,本院依法指定梁某为宋某的监护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宋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梁某为宋某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夏文慧
书记员李静臻

2021-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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