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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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诈骗罪

(2021)湘0503刑初316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8年2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邵阳市大祥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执行逮捕。
指定辩护人黄慧,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份,被害人信某某在微信牌友群中结识了微信名为“微笑人生”的被告人黄某某,黄某某谎称自己是离异男性,在邵阳承包工程。两人在网上谈起恋爱,并确定了男女朋友关系。在取得信某某的信任后,黄某某在邵阳市大祥区其家中编造多种身份,虚构小孩生病、被某某机关抓获等多起事实,骗取信某某向其提供的微信名为“微笑人生”、“迟来的爱”、“人生如意”、“阿迪达斯旗舰店”、“丽丽”、“向往”、“人生不由己”、“永远在一起”等微信账号及黄某某的支付宝账号转账共计303547元,黄某某仅返回了19142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害人信某某的陈述、证人何某、黄某妹的证言、抓获经过、微信、支付宝交易明细、个人征信报告、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庭审中认罪,可从轻处罚。辩护人黄慧关于被告人有坦白情节、庭审中认罪,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观点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缴国库。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1年4月22日起至2026年10月21日止。罚金限被告人黄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黄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退赔被害人信某某2844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何利华
人民陪审员张维
人民陪审员周峰
法官助理刘慧隆
代理书记员郑诗雨

2021-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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