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盗窃罪
(2021)黔0201刑初301号
公诉机关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费某,因本案于2021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
审理查明,被告人费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费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费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费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23日起至2021年12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人民币130元用于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三、责令被告人费某退赔被害人张某人民币197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太星
法官助理黄单
书记员赵悦
2021-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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