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与史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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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吉0102民初6723号

原告:于,女,197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代理人:祁森,吉林开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史某,男,199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1月27日,史某通过玛瑙湾线上平台向车飞婵、王惠生、齐冬梅等人进行借款,并签订三份《借款协议》。分别为向车飞婵借款4590.00元、向王惠生借款2000.00元、向齐冬梅借款11410.00元,为总金额为18000.00元,借款期限90天,年利率6.5%,采用一次性还本付息,到期还本的偿还方式。第16条第15款如本协议下借款发生逾期或存在逾期风险,出借人同意并授权居间人有权代为就该借款项目寻找第三方受让债权、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提供本协议及相关证明文件等。第三方支付完成受让款后,出借人对借款人就相应款项对应的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借款利息、逾期罚息、违约金及其他应付款项)自动转让给第三方,由第三方自行向借款人追索,借款人其后所偿还的款项归属第三方。第18条第6款本协议项下借贷关系存续期间,居间人有权采取合理的方式向借款人进行还款提醒和催收(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子邮件、电话等)。借款人承诺对居间人的前述提醒、催收不持异议并积极配合。《借款协议》附件《借款咨询服务协议》约定若借款人未按本协议约定在单笔借款到期日偿还全部款项的,亦视为违约,应支付逾期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如下:每日按照每单笔逾期借款剩余本金的5‰/日支付逾期违约金。(直至该笔借款应还款项全部结清之日止);;    
之后,达飞云贷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飞公司”)将玛瑙湾收购,玛瑙湾对出借人、借款人的权利义务均由达飞公司承接。后达飞公司接受出借人委托,将上述借款债权及从属权利转让给深圳博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后深圳博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将案涉债权转让给原告。    

本院认为,史某与王惠生、齐冬梅等人通过网络平台签订的借款协议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自史某收到借款时生效。出借人已经履行了借款义务,史某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现原告已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取得出借人的权益,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被告应向原告履行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    
关于还款数额。史某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金额偿还本金。关于原告主张利息计算标准,根据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内借款年利率6.5%,故自2018年11月28日至2019年02月25日按年利率6.5%计算利息;关于主张逾期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因借款协议约定的利率和违约金超过法律规定,原告主张自2019年02月26日起按照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保护利息,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五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史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8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7日至2019年02月25日按年利率6.5%计算利息、自2019年2月26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00元、保全费200.00元,由被告史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张金荣
书记员    张渴
 

2021-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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