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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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诈骗罪

(2021)沪0104刑初69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住本市杨浦区。
辩护人王常栋,上海理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安祺,上海理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基本一致,有被害人亚某某(外文名BXXXXXXX)、叶某某(外文名KXXXXXXXX)、王某某、阮某某的陈述和辨认笔录,证人施某某、钱某某的证言,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销售单复印件、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等书证、物证,中浦鉴云(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电子数据;案件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谅解书等书证以及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多次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在本案中具有的相应情节,在开庭审理中本院亦查明被告人系自愿认罪认罚并知晓法律后果,在律师的见证下与公诉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就量刑建议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同时,基于被告人李某某在家属的帮助下缴纳罚金保证金等,公诉机关当庭调整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0日起至2024年4月1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赵拥军
人民陪审员嵇经纬
人民陪审员袁松庆
法官助理万瑾
书记员宗珲

2021-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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