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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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亭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甘0824刑初79号

公诉机关华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2018年6月17日因交通违法被相关机关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500元。2020年12月1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12月18日取保候审,2021年7月2日被华亭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8月2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王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可对其从重处罚。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马宝林
法官助理    石梦凡
书记员    姬红喜

2021-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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