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诈骗罪
(2021)沪0104刑初59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户籍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朱义,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范逸铭,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并有被害人车某某的陈述,证人方某某、蒋某某等人的证言,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方某某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出入境记录查询页面、受案登记表、案件接报回执单、办案说明、谅解书及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2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当原则,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予以退赔(已退赔)。
陈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朱锡伟
人民陪审员孙峰
人民陪审员章霞珍
法官助理连文静
书记员宗珲
2021-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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