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某某某非法狩猎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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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非法狩猎罪

(2021)内0526刑初259号

公诉机关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巴某某某,男,1968年1月15日出生,蒙古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扎鲁特旗,现住老杜苏木查干套力皋嘎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扎鲁特旗森林某某局取保候审。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人玉某的证言,被告人巴某某某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取保候审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巴某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方法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坦白及认罪认罚等

情节,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巴某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一千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杨玉宝
书记员范明伟

2021-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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