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盗窃罪
(2021)粤0604刑初1089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康某,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2015年2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6年12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2017年4月12日刑满释放。2021年5月20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6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上述事实,被告人康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由公诉机关提交的、经当庭质证、认证的抓获经过,户籍材料,被害人王某的陈述,刑事判决书,鉴定意见,物证,搜查证,扣押笔录,发还清单,视听资料,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康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康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康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赃物已缴回,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康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康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20日起至2022年3月19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郑泽坚
书记员刘泳蕾
书记员梁洁娴
2021-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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