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甘0403刑初150号
公诉机关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雷某,男,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白银市会宁县,住白银市平川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8月20日被白银市某某局平川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8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白银市平川区看守所。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本院予以确认的被告人雷某的供述,现场及抽血照片,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检验报告,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雷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雷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雷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雷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9月1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高世军
二○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张燕丽
书记员 李亮
2021-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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