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盗窃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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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盗窃罪

(2021)内0526刑初258号

公诉机关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2002年11月13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现住扎鲁特旗。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8月14日被扎鲁特旗某某局取保候审。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害人许某的陈述,证人侯某、朱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及清单、户籍证明、取保候审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7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自首及赔偿谅解等情节,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三千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杨玉宝
书记员范明伟

2021-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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