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非法行医罪
(2021)鲁1402刑初406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1956年11月5日出生于山东省德州市,初中文化,乡村医生,户籍所在地德州市德城区,住德州市德城区。因非法行医于2013年8月14日被德州市德城区卫生局决定予以停止诊疗活动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因非法行医于2014年5月16日被德州市德城区卫生局决定予以停止诊疗活动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行医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刘印江
法官助理张晨瑜
书记员曹欣茹
2021-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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