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案例514字数 435阅读模式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鲁1402刑初403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史某某,男,汉族,1989年10月5日出生于山东省德州市,小学文化,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焱森空调设备加工厂负责人(自报),户籍所在地德州市德城区,住德州市德城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5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史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史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刘印江
法官助理张晨瑜
书记员曹欣茹

2021-08-31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weinxin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