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题】上海浦东新区搞活房地产二、三级市场的实施意见
【发文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沪浦管[1996]第205号
【发文时间】1996-10-10
为深化浦东新区功能开发,加快培育和发展浦东新区房地产市场,大力推进浦东新区经济发展进程,扩大房地产市场规模,提高房地产业在新区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根据上海市《关于搞活本市房地产二、三级市场的若干规定》,结合浦东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扩大浦东新区新建内销商品房的买受对象为:
1.境内的中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其他组织;
2.具备合法身份证明的中国公民;
3.在境外留学或工作、未取得长期居留权的中国公民;
4.在境内注册的“三资”企业(限购买新建内销商品住宅供本单位员工居住或供办公使用)。
外省市单位和个人在浦东新区购买新建内销商品房可予以申报蓝印户口。购买新建内销商品住宅达到一定标准的,参照《上海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购买单位可为其职工、购买个人可为其本人和配偶及其直系亲属申报蓝印户口。申报蓝印户口人员的条件、具体操作按上海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和《浦东新区购买新建内销商品房办理蓝印户口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降低房地产交易税费
1.购买浦东新区内、外销商品房以及进行存量房交易的契税,按房价6%计征,其中超过3%的部分由浦东新区贴费。
2.外销商品房、高标准内销商品房首次交易手续费,由受让方支付房价的1%降低为0.5%。
3.存量房地产交易手续费,由交易双方各支付房价的1%降低为由受让方支付房价的0.5%。
4.一般标准内销商品房首次交易手续费,按交易双方各支付房价的0.08%执行。
为鼓励购房者到浦东新区购买商品房,凡在本实施意见执行之日起至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的期限内购房的,购房者可享受更优惠政策,上述第2、3项规定的由受让方支付的手续费予以全额免交。
三、已售公房可以提前上市
1.浦东新区推行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对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付清全部价款,并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的,可以上市交易。
2.职工所购的公有住房在市场上出售后,不再享受单位分配住房的权利,由个人自行解决居住问题。
3.鼓励职工用出售公有住房的收入重新购房,对在规定期限内新购进住房的,可予退还保证金。
4.处级以上的在职干部所购买的公有住房,企业领导购买的超标公有住房,学校校园内、部队营房区域内的已售公有住房,属限制提前上市交易的范围。
具体操作按《浦东新区职工已购公有住房提前上市交易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推进房屋租赁市场的规范发展
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从1996年10月1日起实行房屋租赁登记制度。
1.房屋租赁当事人应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领取《房屋租赁证》,并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2.私有房屋出租,按原规定应征收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堤防维护费、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房产税、个人所得税。为减轻纳税人的税负和简化纳税手续,采取综合征收率合并计征的方法,按每次租金收入的21%征收税款。每次租金收入在2,000元以下的,则按15%征收。
3、私有房屋转租和再转租的租金收入,考虑到转租前出租方已交纳房产税,转租人在纳税时可扣除此因素,即按转租租金收入的9%计征。每次租金收入在2,000元以下的,则按3%计征。
具体操作按照《浦东新区实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办法》规定执行,浦东新区管理委员会(沪浦管(94)第042号)《浦东新区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五、调整公有房屋租金
公有房屋租金从1996年9月1日起调整。
(一)居住用房租金调整办法:
1.成套独用公有住房一律按新制定的《上海市独用成套公有住房租金标准》,以使用面积计算租金,其增租低于原租金55%的,按实际计算租金;其增租超过原租金55%的,超出部分不计算租金。
2.其他公有住房一律按原租金50%提高租金。
3.住房面积超过《出售公有住房方案实施细则》规定的控制标准的,在新的月租金标准基础上再增加超标准租金。
4.调整租金后月租金支出超过上年家庭月平均收入7%的部分,由承租人提出申请,经产权单位核定后给予减免。住房面积超过规定的控制标准的,租金不予减免。
5.离休干部、烈属、社会帮困户等,仍实行减免政策。
(二)非居住用房租金调整办法:
对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大众化早点店、超市、清真食品店等实行减免政策。
1990年后商业企业自行投资改造的商业网点,实行优惠政策。改造后增加的面积不调高租金。
六、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经营行为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经营中发生的下列违规行为,由有关部门分别查处:
1.售楼广告不实的,由浦东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负责查处;
2.工程质量低劣的,由浦东新区城市建设局负责查处;
3.因市政配套部门原因而逾期交付住宅的,由浦东新区城市建设局负责查处;
4.售楼标价不实,交付时强收额外费用的,由浦东新区物价局、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查处;
5.对违反规定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根据情节轻重,处以责令限期整改、暂停办理有关手续或降低其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直至取消其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
七、改革住房分配制度
改革现行福利制的住房分配制度,逐步由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过渡。原则上,高收入家庭向市场购买商品住房,中等收入家庭可以购买平价住房,低收入家庭允许租住公房。探索建立住房消费工资化、住房租售商品化、住房管理社会化的新机制。
八、组建浦东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
充分利用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将迁至浦东新区,并在浦东新区建立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的有利时机,近期将组建浦东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与即将建立的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及其他各区县交易中心联网,集房地产交易、信息、服务、管理为一体,基本实现规范化、网络化、国际化的目标,以提升和拓展浦东新区房地产市场。
拟组建的浦东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隶属于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与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及其他区县交易中心信息联网、信息交互、信息共享,及时反映和公布浦东新区土地及各类房屋的上市量、成交量和价位走势,并将房地产登记以及中介、公正、税收、金融等统一纳入交易中心办理,实行配套服务。在定期公布市场信息的基础上,分析研究浦东新区房地产供求关系走势、浦东新区与其他区域房地产市场的互相影响,建立房地产市场预测和监测体系。
九、扩大职工购房抵押贷款
为提高职工购房的支付能力,扩大房屋的有效需求量,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拟由市建设银行为本市职工在浦东新区购房提供抵押贷款,具体实施方案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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