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与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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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井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2021)吉2405民初837号

原告:黄某,男,1995年7月3日出生,汉族,公司主管,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连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上海沪紫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隋某,女,199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网络主播,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龙井市安民街六道河社区,现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盛聪,吉林诚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本院认定如下事实:黄某与隋某于2018年在“映客”直播平台上初次相识,隋某系该网站的网红主播,双方在平台中相识后,在线下也互相添加微信,保持联系。但、双方至今未曾见面。2020年3月13日,黄某在天猫卡地亚(Cartier)官方旗舰店购买玫瑰金项链,并支付28,800元;2020年4月1日,黄某通过微信购买迪奥手提包,并支付22,000元;2020年4月24日,黄某以转账方式向隋某建设银行账户转账30万元;2020年5月16日,黄某在天猫卡地亚(Cartier)官方旗舰店购买卡地亚手表,并支付128,000元。上述物品收货方均为隋某、转账收取方亦为隋某。隋某对收取上述物品及款项的事实予以认可,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认定以上事实,依据的主要证据有:黄某的身份证一份、淘宝详情单一份、中国建设银行回单详情及明细一份、天猫订单交易凭证一份、微信截屏四张、微信聊天记录99张、(2021)沪0104民初29949号庭审笔录复印件一份;隋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021)沪0104民初29949号案件起诉状及民事裁定书各一份、映客砖兑换比例截图及原告账号一组证据、被告映客账号截图一份、微信聊天记录截屏2张,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婚约财产纠纷指男女双方在婚约关系存续期间因维持该关系而产生的纠纷。现黄某主张隋某返还在双方恋爱期间其为隋某购买的礼物及支付款项折合价值共计47.88万元,但从双方身份来看无法认定双方系真正确立了恋爱关系,隋某是“映客直播”网站网红主播,黄某系该平台用户,双方虽然在微信聊天中以夫妻相称,但无法确认双方是否实际存在婚约关系。黄某现主张所购买的物品及支付的款项均为彩礼性质。所谓彩礼是指按照习俗男方家庭以男女双方结婚为目的在婚前送给女方的礼金或物品。从法律性质上而言,彩礼属于一种特殊的赠与即目的赠与(以双方结婚为目的)。目的赠与是指为达到将来某种目的的一种无偿给付,当给付目的不能按照给付意图实现时,受领给付即欠缺保有给付利益的正当性,应当返还。本案中,黄某为隋某购买礼物及转账30万元的行为缺乏作为彩礼性质给付的事实依据,无证据显示为系按照风俗习惯所为,因此该物品及款项不宜直接认定为彩礼,应视为在相处中男方为得到对方好感而进行的赠与。    
庭审中,隋某对收取黄某为其购买物品并转账30万元的事实予以认可,但提出均系赠与,双方之间仅是暧昧,不是恋人关系的抗辩意见。本院认为,结合双方之间聊天记录仅能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好感,并不能体现是以结婚为目的而进行婚前准备,且黄某也对支付的30万元是用于隋某的家人购买房屋所用,并不是用于二人结婚所用的事实予以认可。故本院对隋某的上述抗辩意见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隋某在接受打赏时也未设定任何义务,黄某的打赏行为应视为赠与行为,双方构成赠与关系。黄某也没有证据显示隋某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或其他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该赠与行为已生效。故、本院对黄某要求隋某向其返还所给付的财产折合人民币47.88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六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黄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482元,减半收取计4241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朴贤美
书记员    蔡东恩
 

2021-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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