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
(2021)京0106民特731号
申请人:崔某某,男,1958年8月25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申请人:刘某某,女,1937年6月14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
指定代理人:李某某(刘某某之女),1966年5月29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
经审理查明:刘某某,女,193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住北京市丰台区。刘某某与李某某2育有长女李某某1、次女李某某。李某某2已死亡。崔某某系李某某1之夫。
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于2021年8月12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刘某某患器质性智能损害,受所患疾病的影响,辨认能力丧失,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李某某1、李某某均向本院表示其因健康原因无监护能力,同意由崔某某担任刘某某的监护人。刘某某所在社区居委会亦同意由崔某某担任刘某某的监护人。
本院认为,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崔某某申请宣告刘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崔某某作为刘某某的女婿,具有监护能力,愿意履行监护之责,刘某某的女儿及所在居委会均同意由崔某某担任监护人,本院对此不持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刘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崔某某为刘某某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赵旭东
法官助理李津楠
书记员王楠
2021-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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