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申请确定监护人
(2021)沪0115民特768号
申请人:陆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经审理查明:被监护人唐某1,男,X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监护人唐某1的父亲唐某2于XXXX年XX月XX日死亡,其母亲魏某某于XXXX年XX月XX日死亡。唐某1自幼与申请人共同生活。庭审中,本院征求唐某1本人对监护人人选的意见,唐某1表示要求申请人陆某某担任其监护人。
本院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其有监护能力的近亲属按照法定顺序担任监护人。对监护人确有争议的,可根据监护能力、监护意愿、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本案中,被监护人唐某1现年16周岁,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父母均已去世,申请人陆某某系被监护人的祖母,唐某1亦表示由申请人担任其监护人,故本院对申请人请求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指定申请人陆某某为被监护人唐某1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高洁华
书记员王佳璐
2021-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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