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失火罪
(2021)桂0312刑初300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熊某某,女,出生于广西桂林市秀峰区,汉族,小学文化,住广西桂林市秀峰区。因涉本案,于2021年2月9日被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委托桂林市秀峰区司法局对被告人的家庭情况、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社会环境影响及监管条件进行评估,评估意见为:熊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过失引发山场火灾,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熊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熊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从轻处罚。综合本案案情,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熊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打火机一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高中杰
人民陪审员赵绪文
人民陪审员刘莉
书记员骆薇琳
2021-09-02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