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非法捕捞水产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案例433字数 388阅读模式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2021)沪7101刑初263号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沈某,男,1975年5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沈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
沈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乔淑葳
法官助理冷思伦
书记员管晓婷

2021-09-02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weinxin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