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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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沪0118刑初77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诫勉语:黄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汪爱珍
法官助理刘艳敏
书记员刘艳敏

2021-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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