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某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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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章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容留他人吸毒罪

(2021)湘1022刑初275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谷某某,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1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经宜章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被逮捕。

判决理由:被告人谷某某提供吸毒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判决结果:被告人谷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9日起至2022年1月8日止)。
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乐凯
法官助理段平慧
书记员文艳平

2021-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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