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案例493字数 430阅读模式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盗窃罪

(2021)沪0110刑初82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0年12月2日出生,回族,户籍在上海市杨浦区,暂住上海市宝山区。
辩护人陈杰,上海市大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并无明显不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马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韩慧
法官助理冯瑶
书记员李芸芸

2021-09-02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weinxin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