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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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021)桂0312刑初302号

公诉机关: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唐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桂林市临桂区,现住桂林市秀峰区。因涉本案,于2021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五看守所。
辩护人:韦斯任,广西任钒律师事务所律师。

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被告人唐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17日起至2021年12月16日止,罚金已交纳。)
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高中杰
书记员骆薇琳

2021-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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