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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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章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021)湘1022刑初285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吴某,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5月28日被宜章县XX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经宜章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该局逮捕。现羁押于宜章县看守所。
辩护人:欧阳文红,湖南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判决理由:被告人吴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支付结算金额达1150540元,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吴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积极缴纳罚金,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主动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吴某具有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判决结果:一、被告人吴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已缴纳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27日起至2021年9月26日止)。
二、被告人吴某所退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乐凯
法官助理段平慧
书记员肖小梅

2021-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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