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
(2021)京0108民特834号
申请人:李某1,女,198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申请人:李某2,男,195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医院。
代理人:顾某,李某2之女婿,住北京市西城区。
经审理查明:李某1系李某2与王曙黎之独生女。李某2与王曙黎于1993年11月30日协议离婚。李某2于2013年2月7日与张燕再婚,婚后无子女。张燕于2019年7月15日死亡。
2021年7月8日,李某2入住北京×医院,入院时查体精神很差,构音障碍,查体不合作,问答不清楚。2021年8月25日,北京×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李某2被诊断为脑梗死后遗症,脑出血后遗症,患者病情危重,无民事行为能力,建议继续住院治疗。
本院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根据北京×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李某2目前病情危重,问答不清楚,依法应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李某1作为李某2之女,具备监护能力。鉴于此,本院依法指定李某1为李某2的监护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李某2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李某1为李某2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夏文慧
书记员李静臻
2021-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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