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屏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黔2628刑初92号
公诉机关锦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某某,曾用名姜某煜,男,1988年8月13日出生,苗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贵州省锦屏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7月31日被锦屏县XX局取保候审,因案件侦查终结,锦屏县;锦屏县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8月24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由锦屏县XX局执行,2021年8月26日锦屏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解除取保候审。现在家。
指定辩护人印大礼,贵州省司法厅派驻锦屏法治扶贫律师。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姜某某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XX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某某经社区矫正机关调查评估,适用社区矫正,可宣告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姜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上述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逾期未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姜开植
法官助理罗柳英
书记员杨天明
2021-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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