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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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特殊诉讼程序案件案由

(2021)京0105民特1084号

申请人:赵某,女,196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王某1,195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代理人:王某2,198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经审理查明:赵某与王某1系夫妻关系,王某2系二人之子。赵某提供2021年8月6日诊断证明书载明王某1因脑梗死后遗留肢体无力,生活不能自理。目前神志清楚,气管切开状态,拔管困难,痰多粘稠不易咳出,建议继续住院治疗。
经赵某申请,本院委托北京某司法鉴定所对王某1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北京某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王某1为器质性智能损害患者,受所患疾病的影响,辨认能力削弱,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赵某、王某2均认可鉴定结论。

本院认为,王某1经司法鉴定被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赵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被申请人王某1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云凝
法官助理孙洁

2021-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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