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特殊诉讼程序案件案由
(2021)京0105民特1084号
申请人:赵某,女,196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王某1,195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代理人:王某2,198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经审理查明:赵某与王某1系夫妻关系,王某2系二人之子。赵某提供2021年8月6日诊断证明书载明王某1因脑梗死后遗留肢体无力,生活不能自理。目前神志清楚,气管切开状态,拔管困难,痰多粘稠不易咳出,建议继续住院治疗。
经赵某申请,本院委托北京某司法鉴定所对王某1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北京某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王某1为器质性智能损害患者,受所患疾病的影响,辨认能力削弱,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赵某、王某2均认可鉴定结论。
本院认为,王某1经司法鉴定被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赵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被申请人王某1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云凝
法官助理孙洁
2021-09-03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