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刑事
(2021)桂0603刑初221号
公诉机关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礼(曾用名方某礼,绰号“阿五”),男,1976年9月16日出生,壮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西钦州市钦北区。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6月14日被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6月2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1年7月23日被逮捕,同年7月31日、9月6日被取保候审。
立案日期2021年8月30日
开庭日期2021年9月6日
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防区检刑诉[2021]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礼犯盗窃罪,建议判处陈某礼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查明事实被告人陈某礼为筹集毒资,多次在防城区秘密窃取他人电动车、电动车电瓶变卖。具体如下:
一、2021年5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礼去到防城港市防城区某某医院旁一住宅楼的门前,将被害人徐某敏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三松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920元。
二、2021年5月I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某礼去到防城港市防城区团结大道XX号旁,将被害人李某兰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灰色本太郎牌电动车上的电瓶盗走。经鉴定,被盗的电瓶价值人民币455元。
三、2021年5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某礼去到防城港市防城区东门街XX号后门,将被害人佟某东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电动车上的5个电瓶盗走。
四、2021年6月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礼在防城港市防城区某某小区一单元楼内,将被害人许某红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爱玛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785元。公安民警抓获陈某礼时扣押了该车,并返还给许某红。
本院意见被告人陈某礼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陈某礼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陈某礼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并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陈某礼的盗窃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应当责令退赔。扣押在案的小刀、螺丝刀、钳子、打火机、扳手各一把属于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判决主文一、被告人陈某礼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作案工具小刀、螺丝刀、钳子、打火机、扳手各一把,予以没收。责令被告人陈某礼退赔被害人徐某敏人民币1920元,退赔被害人李某兰人民币455元。
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陈家恩
书记员徐笼浈
2021-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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