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甸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2021)吉0282民初2756号
原告:杨某,住吉林省桦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某,法律工作者。
被告:吉林省某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情况不详。(未到庭)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杨某于2013年3月在某银行退休。杨某于2013年5月份至2018年12月在某超市工作,某超市于2017年1月13日更名为吉林省某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某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按月足额发放工资,拖欠杨某工资款29538元。
本院认为,杨某在吉林省某有限责任公司工作,提供了劳务,付出了劳动,吉林省某有限责任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报酬已构成违约,杨某要求其给付报酬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吉林省某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杨某报酬2953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9元,由吉林省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刚
书记员 刘晓华
2021-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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