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辽1104刑初188号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某,男,1990年1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址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7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7月22日被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
穆航,盘锦市大洼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大检刑检一部刑诉〔2021〕160号
指控事实
2020年7月16日,被告人崔某酒后驾驶辽LMM***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长白岗时,在执勤检查过程中,因涉嫌饮酒驾驶机动车被当场抓获。经辽宁正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崔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9.7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及
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崔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崔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宽处罚。
判决理由
判决结果
被告人崔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罗庆明
书记员吴小明
2021-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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