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与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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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甸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吉0282民初2729号

原告:苏某,住吉林省桦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桦甸市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师某,其他情况不详。(未到庭)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21日,师某向苏某借款5万元,约定2017年5月30日还款,到期后,师某未还款。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民间借贷合同合法有效。苏某履行了交付借款的义务,师某未依约还款已构成违约,苏某要求其偿还借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师某于判决生效之日偿还苏某借款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师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刚
书记员    刘晓华
 

2021-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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